日期 2006/01/06 |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如何辦理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認證作業」,如附件,並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據:本局94年11月22日健保審字第0940034614號公告暨本局94年12月30日健保醫字第0940060603號令。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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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如何辦理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認證作業 |
中央健康保險局為節省健保醫療費用支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訂定診所不合理釋出處方型態檔案分析不予支付交付調劑增加之診察費方式,並明定排除為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規定;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與醫界協商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節調劑規定:「通則:……七、特約藥局如符合附表2.1.2所列情形,其藥事服務費比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標準支付,惟檢具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係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相關證明申請覆核通過者,得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 附表2.1.2 不得以特約藥局申報之認定條件 由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違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者。 2. 藥局接受同一醫療院所之處方,該醫療院所每月釋出處方件數超過900張,且70%交付至該藥局者。 3. 藥局每月調劑件數70%來自同一特定醫療院所者。
藥局負責人(藥師或藥劑生)因上開規定,依法有證明其開設之藥局係屬獨資經營之必要,可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之認證。
請求辦理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認證之手續如下: 一、應到場之人:切結性質上為不能代理的行為,因此切結人(即藥局負責人)必須親自到場。 二、應攜帶文件: (一)切結人(即藥局負責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認證請求書1份(認證請求書範例如附件一)。 (三)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5份(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範例如附件二)。 (四)切結人開設之藥局執照影本1份。 (五)切結人開設藥局之房屋使用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或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認證費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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