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部門93 年至94

點值結算後應追扣醫療費用分期攤還作業須知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 條之1 第2 項辦理。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法一次返還93 年至94 年因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點值結算後產生之應追扣醫療費用,辦理分期攤還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三、分期攤還之原則:

(一) 適用對象: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點值結算後應追扣之醫療費用,達最近3 個月平均月申報醫療點數(含部分負擔)20%或具特殊困難者。

2. 前項最近3 個月之認定基準,係指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分期攤還申請日,向前推算可取得之最近3 個月(費用年月)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送核及補報案件;如已終止合約者,則自合約終止日向前推算3個月。

(二) 申請辦理分期攤還應填立申請書。

(三) 分期攤還期數以不超過12 期為原則,但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得增加期數,最多以24 期為限;每期期間不得超過1 個月。

(四)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針對各期攤還款項應預開銀行票據備償,以1 期1張票據為限,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應提供抵押品或連帶保證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曾於93(含)年後更換負責醫師,於申請分期攤還時,新負責醫師應簽具債務承擔同意書。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各期攤還金額,應自每月申請醫療服務費用之核(暫)付金額扣抵,倘當期有扣抵款不足情事,經本局通知後,未於15 天內補足者,本局得逕以備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如有1 期逾期未繳納時,視同全部到期,本局應予註銷其分期,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催繳或訴追。

(六)分期攤還金額,依分期攤還核准當日工商時報所載金融行情表商業本票(C/P)初級市場180 天期平均發行利率加計利息,惟攤還期數超過6 期(不含)者,每6 期應依前開規定重新計算利息。

(七)除欠費中含有已訴追者或有正當理由,確有必要者,同一欠費,以不得同時併存2 個(含)以上分期攤還案件為原則。

四、分期攤還申請方式及檢具文件如下:

(一) 申請方式:欠費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親至其欠費所屬之本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二) 檢具文件:

1. 分期攤還申請書(如附件一)。

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攜帶其負責醫事人員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印信。

3.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預開備償用之分期攤還銀行票據。

4. 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委託書(如附件二)、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等證明文件。

五、經本局同意辦理分期攤還者,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1 個月未有醫療服務費用申報,本局應就欠費金額範圍,暫停核(暫)付。

(二)曾有分期攤還違約紀錄者,其再次申請分期時應予拒絕;惟有特殊原因者,得同意其再次分期,但以1 次為限。

六、分期攤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預開之銀行票據票據控管原則,1 期以1 張票據為限,換票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