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對95年03月份藥局給付 藥價點值暫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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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交付機構如期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如無「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情形需修正者,按行政院衛生署95年2月9日衛署健保字第0952600038號令修正之前開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其暫(核)付作業比照西醫基層總額部門之預估點值辦理,另同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核付作業應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分別計算,但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近三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另暫付作業因受限申報格式資料,故每點暫付金額係採預算金額/醫療費用點數。

二、醫療費用(暫)核付作業,自95年4月1日起,業依上揭規定辦理,為協助相關交付機構了解前開,已請本局各分局轉知相關規定,並妥為提供說明。

三、截至目前規定,藥價仍屬固定點值,爰來文提及3月藥價每點支付金額為0.88元給付,倘為醫療費用暫付點值,則係因依上開辦法辦理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