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慢性病患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及出國領藥相關規定※

慢性病患者需要長期服藥控制病情,必須經常在醫院、診所奔波往返,為了照顧慢性病患,依規定凡病情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98種慢性疾病範圍且經醫師確認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可由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近日有民眾反映因出國,持連續處方箋最一次多只能領取2個月之慢性病用藥,造成民眾不便。針對民眾反映健保局重申慢性病患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及出國領藥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8條規定,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時,除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外,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三個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其總調劑日份最多為92日;同一處方箋,得分次調劑。至於該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

同時健保局考量慢性病患出國領藥之不便,於同辦法第43條規定,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次之全部給藥量以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