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

公告日期:095.04.27

95年05月01日起、藥局費用支付標準

藥局類型

特約藥局(藥事人員獨資)

【非】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

費用支付 受理醫院交付處方箋 受理基層診所及牙醫交付處方
支付方式 比照原藥局支付標準 調整藥局支付標準

受理醫院交付處方箋

受理基層診所及牙醫交付處方

調

7天以內 32 45 32 21
13天以內 32 45 32 21
14~27天 42 56 42 32
28天以上 53 66 53 42

給藥日數

受理交付處方(藥費支付)

6歲以上(>6) 6歲以下(<=)
1天 25 30
2天 50 60
3天 75 85

※自95年05月01日起,取消原受理醫院及牙醫交付處方日劑藥費30、60、90元之支付標準。

※年齡在6個月以下,調劑費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年齡在6個月至2歲,調劑費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

※年齡在2歲至6歲,調劑費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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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1月01日 至 95年04月30日、藥局費用支付標準

藥局類型

特約藥局(藥事人員獨資)

【非】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

費用支付 受理醫院及牙醫交付處方 受理基層診所交付處方
支付方式 比照原藥局支付標準 調整藥局支付標準

比照基層診所藥師支付標準

調

7天以內 32 45 21
13天以內 32 45 21
14~27天 42 56 32
28天以上 53 66 42

給藥日數

受理牙醫交付處方 (950501取消)

受理其他醫療院所交付處方

6歲以上(>6) 6歲以下(<=)
1天 30 25 30
2天 60 50 60
3天 90 75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