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在保及欠繳健保費者之IC卡管控措施事宜,中央健康保險局說明如下:

健保局公告    發布日期:094.09.06

一、不在保及欠費查核是健保之一貫措施

依健保法第30條及69條之1規定,凡不在保或有欠費者,健保局得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在使用健保紙卡時代,凡不在保或欠費者,健保局即未予換發健保卡。

二、實施目的是為提醒不在保或欠費民眾及時投保並繳清欠費

健保局自93年起全面開始使用健保IC卡,實施初期顧及醫療院所及民眾對健保IC卡之使用尚待適應,前述對保險憑證之控管措施暫停健實施一年。94年1月起,分階段恢復實施以健保IC卡執行查核不在保、欠費作業,以提醒不在保或有欠費之民眾及時補辦加保及繳清欠費。

二、經濟弱勢者協助措施

針對不在保者,健保局均積極輔導以適當身分加保;欠費民眾,健保局積極協助其辦理分期付款、申貸紓困基金,或轉介公益團體代繳健保費,以協助短期經濟弱勢者解決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之困境。

三、就醫權益優先保障

1. 醫療優先:對於民眾急診或於例假日、國定假日需住院者,健保局已通知各醫療院所以「醫療優先」審慎處理。

2. 出具聲明書:對於己加保及繳清欠費者,若因時間落差,尚無法更新健保IC卡者,亦可出具「聲明書」,以健保身分住院或門診。

3. 醫療保障措施:健保局已通知各醫療院所,針對執行健保IC卡查核作業時,發現無力繳健保費而不在保或欠費民眾,如遇有急重症需就醫之情形,只要其持村里長或醫院開具之清寒證明文件,均可以健保之身分先行就醫,以保障經濟弱勢者之就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