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94 年 05 月份起,例外就醫新規定及檢送方式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_健保承字第0940057333號函。
二、為避免例外就醫名冊被不當使用,下列事項請醫療院所配合辦理:
(一)民眾填寫例外就醫名冊僅限首次加保、遺失補發或換發健保IC卡而尚未領到卡片期間。
(二)自94年5月起,針對已加保首次領卡者,應檢具1個月內投保申報表(影本);換、補發卡者,則須出示14日內換、補發卡繳納工本費證明(如請領健保IC卡收執聯)。
(三)請醫療院所確實核對就醫者身分及其填列於例外就醫名冊上之資料。
(四)請醫療院所確實依規定回傳「例外就醫名冊」,以利本分局後續作業(傳真機號碼:04-22531237、22545690;或逕寄本分局醫療費用組即可)。
備註:其他地區客戶請自行傳真到其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