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指:有關經反映有診所於假日看診,向保險對象收取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而不向本分局申報醫療服務費用或要求患者自費或隔日刷卡情事,查與本保險規定不符

 

有關假日看診仍請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

說明:

一、依本局951225日醫字第960017號請辦事項辦理。

二、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台北區委員會決議,西醫基層診所自95121日起,「月合理申報日數」係以院所為單位,當月日數減4天計算。

三、查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所明訂,即部分負擔費用之發生,係源於保險對象之就醫,故應不得以「月合理申報日數」為由,不向本分局申報醫療服務費用,卻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負擔,甚至以其他名目要求保險對象自費或以隔日刷卡方式申報,則不無費用轉嫁或自立名目或虛報隔日就醫費用之嫌,及涉有違反本保險醫療辦法第13條,應於保險對象就醫24小時內上傳就醫資料之規定。爰假日看診案件,仍請查驗登錄保險對象健保IC卡、上傳就醫資料及申報醫療服務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8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囑保險對象自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且不得應保險對象之要求,提供非屬醫療所需之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合先敘明。

五、本保險並無「星期日看病必須自費或隔日刷卡」之規定,嗣後仍請各診所確依前開規定辦理健保業務;嗣後如有保險對象反映必須自費或隔日刷卡等情,本分局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