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6.08.07
健保醫字第0960052622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
   定原則,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起之暫付、核付費用適用之。
依據: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26日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298號令修正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7條第3款、第10條
   第2項規定暨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7日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153號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醫院總額部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付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計算,
  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定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
  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
二、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門診透析及西醫基層總額部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
  付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
  定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
三、其他交付機構適用之每點暫付金額及每點核定金額,比照西醫基層總額部
  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