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醫療院所及藥局藥袋標示嚴重不符醫療辦法」不予支付指標實地審查案,請於文到1週內上本分局網站填報藥袋標示情形,俾後續作業憑辦
日期 2005/12/22

發文日期94年12月21日文號:健保北醫字第0942004503 主旨:為辦理「醫療院所及藥局藥袋標示嚴重不符醫療辦法」不予支付指標實地審查案,請於文到1週內上本分局網站填報藥袋標示情形,俾後續作業憑辦,詳如說明。說明:說明: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2月1日健保審字第0940069057號函辦理。二、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5條規定,為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保險對象姓名、性別、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藥局地點、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資料。三、有關本局94年11月22日健保審字第0940034614號公告「醫療院所及藥局藥袋標示嚴重不符醫療辦法」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四、有關藥袋標示申報表,請逕上本分局網站/特約院所申報服務/藥袋標示申報(網址:http://www.nhitb.gov.tw),並依限期完整填報,如未填報,將視同藥袋標示嚴重不符醫療辦法,本分局將依相關規定核處。五、本項藥袋標示辦理情形案,本分局將另辦理實地訪查,如查獲與填報內容不符時,將依「醫療院所及藥局藥袋標示嚴重不符醫療辦法」不予支付指標處理方式不予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六、隨函檢附「醫療院所及藥局藥袋標示嚴重不符醫療辦法」不予支付指標醫事服務機構及特約藥局辦理情形申報表一份, 貴診所(藥局)若無法上網填報,請於三日內填妥後寄本分局醫務管理組憑辦。(已上網填報者免寄)七、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分局轄區承辦人。 正本:本分局轄區特約基層醫療診所(含中、西、牙)及藥局副本: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縣醫師公會、基隆市醫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金門縣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台北縣中醫師公會、基隆市中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縣牙醫師公會、基隆市牙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金門縣牙醫師公會、台北市藥師公會、台北縣藥師公會、基隆市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台北市藥劑生公會、台北縣藥劑生公會、基隆市藥劑生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