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時程:95年01月01日
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
實施目的 |
降低不當之醫療行為 |
定 義 |
一、指標定義: 指標1-該診所處方釋出件數(申報交付調劑診察費代碼之件數) 指標2-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該診所釋出處方件數比率 分子-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件數(藥局「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之件數) 分母-該診所處方釋出件數(申報交付調劑診察費代碼之件數) 指標3-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藥局調劑件數比率 分子-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件數(藥局「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之件數) 分母-特定藥局總申報件數 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定義,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診所交付處方超過900件,且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該診所釋出處方件數比率³70%,且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藥局調劑件數比率³70%。 二、排除條款: |
指標屬性 | 負向 |
分析單位 | 依診所按月分析 |
分析範圍 | 西醫基層總額部門 |
處理方式 |
屬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之診所,交付調劑增加之診察費(25點)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