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時程:95年01月01日

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

實施目的

降低不當之醫療行為

   

一、指標定義:

指標1-該診所處方釋出件數(申報交付調劑診察費代碼之件數)

指標2-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該診所釋出處方件數比率

分子-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件數(藥局「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之件數)

分母-該診所處方釋出件數(申報交付調劑診察費代碼之件數)

指標3-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藥局調劑件數比率

分子-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件數(藥局「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之件數)

分母-特定藥局總申報件數

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定義,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診所交付處方超過900件,且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該診所釋出處方件數比率³70%,且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藥局調劑件數比率³70%

二、排除條款:

本指標排除經公證為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本項公證作業由藥局自行舉證。
指標屬性 負向
分析單位 依診所按月分析
分析範圍 西醫基層總額部門
處理方式

屬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之診所,交付調劑增加之診察費(25點)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點數=交付調劑件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