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時程:95年01月01日

醫療院所及藥局藥袋標示嚴重不符醫療辦法

實施目的

提升民眾用藥常識,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一、    藥袋標示至少含括下列各項:保險對象姓名、藥品名稱、劑量、服用方法、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二、    本指標所稱藥袋標示,可列印於藥袋或藥品容器上或另以書面方式將本指標所訂藥品資訊附於藥袋內交付病患,皆視同為符合規定。

註:定義所稱藥袋標示內容,係節錄自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5條規定:為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保險對象姓名、性別、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藥局地點、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資料。
    醫院總額、西醫基層總額部門及特約藥局
處理方式

一、實地審查特約醫療院所及特約藥局,當日發現同一家機構藥袋標示不符規定之件數在:

(一)3 - 9件,不予支付5倍當日藥事服務費。

(二)10件以上,不予支付10倍當日藥事服務費。

二、本項實地審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藥局,若查核當日停電或電腦當機等不可抗因素且無法以手寫表示者,應自行舉證後另案處理。

 

蒙利特說明:

請客戶從本醫療系統,批價畫面、列印[藥單收據內容]後,放置於藥袋內交於病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