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局 98年09月18日 公告
※因應克流感藥品費用全由公務預算支應,請資訊廠商轉知院所免費民眾部分負擔,並配合調整收費資訊系統等
轉知健保局公文:(相關附件待本會收到後,立即轉知)
主旨:克流感藥品費用,自98年8月15日起,全數改由公務預算支應並委由本局代辦,有關申報及核付作業修正版如詳附件1,另配合修正「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及「克流感藥品」費用申報彙整表,如附件2,請轉知轄區特約院所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98年9月17日新流中指字第0980100168號函辦理。
二、本局98年9月3日健保醫字第0980041948號函,諒達。
三、本次修正係將流感病毒快速篩檢為A型流感陽性者之克流感費用,改由公務預算支應。
四、克流感藥費屬公務預算支付,故免收藥品部分負擔,不納入抽樣審查及門診合理量計算。另調劑克流感粉劑之藥事服務費,請依附件1規定,併入案件分類「HN」申報,餘克流感之藥事服務費,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2部第6節調劑規定辦理,並於就醫當次之案件分類項下申報。又前開不適用藥師法第102條之醫療急迫情形規定。
五、因應克流感藥品由全民健保支付改由公務預算支應,並追溯自98年8月15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前依本保險規定,已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負擔並完成醫療費用申報之案件,因屬政策過渡期,為避免增加行政作業成本,不退予保險對象,抽樣審查等作業,按申報案件之案件分類,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另調劑克流感粉劑之藥事服務費,因屬公務預算支應,為避免納入抽樣審查,請併入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格式案件分類「HN」申報。非屬前開克流感粉劑之藥事服務費,因屬全民健康保險支付,請於就醫當次之案件分類項下申報。
七、隨案「檢送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及克流感藥品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Q&A」乙份,如附件3,另有關H1N1疫情、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及用藥疑義,請轉知逕洽疾管局承辦人【蔡小姐(02)2395-9825#3889】,申報疑義請貴分局協助處理。
※因疫情變化造成健保作業及申報變動頻繁,資訊廠商或院所資訊單位若於過程中,遭遇任何問題,敬請e-mail: e-health@mail.tca.org.tw 告知,以便協助解決。